受政府資助活動或專案執行商定程式報告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所頒佈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受資助方因開展某一活動或項目而從公共部門或實體取得公共敗政資助,且該活動或項目獲批給資助的金額達澳門元一百萬元或以上,則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商定程序,並由其編製及出具有關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商定程序報告通常是一種非鑑證類型的報告,通常由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旨在確保受資助的機構或團體的財務狀況和使用資金的情況符合政府的要求和標準。商定程序報告通常由政府或其他資助機構要求,以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我們提供商定程序報告服務,用以滿足澳門政府對受資助的機構或團體的要求。我們會根據指引的要求,對受資助機構或團體的項目執行商定程序,並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內容。我們的團隊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