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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資助項目審計/商定程序報告


倘根據資助協議,需要為資助項目進行審計或商定程序之情況。如﹕


"倘受資助者於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包括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及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總結報告及“審計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記載整個資助期內項目運作情況的損益表,以及受資助者的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