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的內容,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一、對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務優惠目錄2021版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有九大產業,合共分類為一百五十項。
九大產業分為高新技術產業、科教研發產業、中醫藥產業、醫藥衛生產業、其他澳門品牌工業、文化會展商貿產業、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及現代金融業。
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l 銷售貨物收入;
l 提供勞務收入;
l 轉讓財產收入;
l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l 利息收入;
l 租金收入;
l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l 接受捐贈收入;
l 其他收入。
(二) 進行實質性運營,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對總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
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徵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 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於5%;本條所稱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務優惠目錄
(2021版)》中規定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執行;
(三) 對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
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
短折舊、攤銷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 本通知所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範圍,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2021年印發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