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帑的合理善用,提高受資助項目資助款的效益和透明度。2022年8月31日起之資助批給且實際總資助金額在澳門幣100萬元以上個案,需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發專項財務審查報告。
我們專業服務會為資助單位提供專業意見,以符合《受資助項目申報指引》及《專項財務審查報告一般指引》
一般情況下受資助者應備妥以下資料:
1. 財務報表:受資助項目評估報告表
2. 澳門基金會發出之受資助項目審批結果通知函及相關申請文件
3. 全部澳門基金會發出之變更申請批示及相關申請文件
4. 全部收入之往來資料
Ø 取得由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取得之收入:相關之收入憑證,如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發出(載有受資助單位、開立日期、項目、金額)之文件、過帳通知文
件、存款憑證等。
Ø 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私人捐助、銷售收入、團費/報名/註冊費 等):相關的收入憑證,如發票存根、銀行過帳單、門票票根、售票收據(售票
網適用)、贊助信函(載有受贊助單位、開立日期、項目、金額)
5. 全部開支之單據及相關憑證
Ø 由機構發出的發票/收據(列明收受/接收單位、發出單位、開立日期、憑 單編號(倘有)、服務/產品/項目名稱、金額)
Ø 由個人發出的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列明收受/接收憑單的顧客姓名、發出 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金額)
Ø 由個人發出的收據(除列明收受/接收單位、發出者姓名、開立日期、憑單 編號、服務/產品/項目名稱、金額外,還需具備發出單位的認別及聯絡資料)
Ø 員工薪酬福利:員工清單及相關薪酬福利明細,勞動合同及職業稅申報表 若原始憑證(包括發票或收據)不是正本或未能顯示正本,由負責人/理事會授權
的財務主管人員在資料上加簽(附日期)
6. 固定資產清單(如適用)
受資助者應於受資助項目完成翌日起計 210 天內提交,倘未能按時提交,受資助者須在 期限屆滿前向本會提出延期申請,延交期限不得超出受資助項目完成日起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