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兩個地盤,如把A地盤的外勞調往B地盤,是否構成非法工作呢?
根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規定,除過界勞工的情況外,非本地居民雖然持有為他人工作的許可,但如不遵守該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而從事活動,便屬於非法工作。以上例來說,甲公司有A及B兩個地盤,而甲向當局申請的外地勞工是在A地盤從事工作的。獲批准後,如甲公司指派為A地盤工作的外地勞工暫時到B地盤工作,則違反了有關許可批示的強制性規定。因為一般來說,批給甲公司的外勞批示中,會註明有關非本地居民只能在其公司轄下的A地盤工作,因此該等非本地居民就只可以在此提供服務。倘若離開A地盤轉到其他公司的地盤工作,又或者甚至轉換行業的話,便屬於上次所述的“過界勞工”,但如果只是轉到同一間公司的另一地盤,則屬於違反許可批示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有關僱主會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被科處澳門幣五千至二萬元的罰款,但涉案的外地勞工是不會受到處罰的。
非本地居民來澳從事自僱工作,又是否屬於非法工作?
現時在澳門有相當數量的非本地居民,在財政局辦理開業登記後便從事一些自僱工作,比如售賣熟食、裁縫、維修電器等。自《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生效後,有關情況便得到適當的規範,因為《規章》規定,非本地居民為自身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事實上,只要非本地居民所從事的活動對澳門經濟及就業市場有利,並得到當局的批准時,則完全可以合法進行。對於那些單憑開業稅務註冊,且已經從事自僱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自《規章》生效之日(六月十五日)起計三十日內申請有關許可,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工作,並且會被處以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
非本地居民應透過勞工暨就業局向經濟財政司司長申請上述的許可。不過,對於好像“灣仔花婆”等自僱人士,由於受民政總署發牌制度的規範,因而並不適用《規章》的有關規定。
是否所有外地人士在澳門從事活動均屬非法呢?
基於本澳的一些現實情況,如果把所有外地人士在澳門從事活動均歸類為非法工作,似乎有欠公平以及將阻礙各方面的發展。因此《規章》規定,有兩類情況是不屬非法工作的,包括: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時,尤其是需僱用澳門特區以外的僱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比如甲公司從海外的乙公司處購買了一台先進的電子設備,由於有關裝設和維修等事宜屬於海外公司的機密,而且本澳暫未有人員懂得相關操作,從而須由該公司派遣人員來澳提供協助,該等工作便屬於指定的、技術性的工程或服務;又比如丙公司是外地某大公司在澳門的分公司,每月母公司均須派員來丙公司進行核查工作,對於有關情況,便屬於業務稽核性質,因而不屬非法工作。然而,從事上述工作的外地人員仍須遵從《規章》所定的條件,亦即非本地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在澳門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自其合法進入澳門特區之日起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而且,本澳的公司或實體應記錄非本地居民實際提供服務的日期,並在稽查當局(勞工暨就業局、治安警察局以及海關)要求時出示之。
第二種情況是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本地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亦不視為非法工作。比方邀請國外的教授在澳門開辦專題講座、邀請國外運動員來澳進行表演等。對於來澳的非本地居民,亦須遵守上述逗留期限的規定。
如果違反上述例外情況所定的限制及條件時,澳門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所牽涉的每一個非本地居民會被科處澳門幣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2, 3, 4及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