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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4/CPC號通告 - 《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準則》

時間:2025-01-15 來源: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分享:

第2/2024/CPC號通告

  一、茲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七條(一)項,公佈經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全體大會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準則》(下稱“《澳門特區會計準則》”)。 

  二、《澳門特區會計準則》由《財務報告準則》、《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會計報表》組成。 

  三、《財務報告準則》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四、《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五、《會計報表》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會計報表》訂定實體編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時應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 

  六、本通告公佈的《財務報告準則》須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正式文本予以公佈。國際財務報告基金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擁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所有著作權,不論是何種語言的譯本亦然;發佈、出版或複製該準則,均須預先取得該基金會的授權。 

  七、下列者適用《財務報告準則》: 

    (1) 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特許的承批實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機構、公募投資基金及退休基金,但現金速遞公司及兌換店除外; 

    (3) 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 

    (4) 在證劵交易所上市、發行債券或採用公開認購方式而設立之公司; 

    (5)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所定義的最終母實體; 

    (6) 倒數第二財務年度的總收入等於或超過一億澳門元及於倒數第二財務年度完結日時總僱員人數等於或超過1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八、根據特別法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實體,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可在每一財務年度選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但在該財務年度須使用同一準則。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並在其職權範圍內,監管實體可基於達致監管或其他信息的目標而對被監管實體設定特定的會計規則。 

  十、《澳門特區會計準則》強制適用於二零二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務年度的財務報表編制,並可選擇適用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務年度。 

  十一、本通告公佈的《澳門特區會計準則》須自其強制適用之日起兩年內予以檢討。 


來源 :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 https://www.cpc.gov.mo/zh-hant/main-menu/news?component=News&id=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