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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時間:2024-07-26 來源:澳門日報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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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早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納稅人在法定繳納期間仍未繳納應交稅項,將面臨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的罰款,以及每個月百分之一的延遲利息。

會議今早十時舉行,主要討論法案的第九十四至一百七十九條,持續超過兩個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稅項的繳納期間由有關稅務法律訂定,如稅務法律未訂定繳納期間,則候補適用法案所建議的三十日繳納期間。納稅人若在法定繳納期間未繳納稅款,稅務當局將向納稅人徵收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罰款及每月百分之一的延遲利息。

此外,納稅人還享有六十日的緩衝期,在緩衝期屆滿前十五日,稅務當局將發出通知提醒納稅人。若緩衝期結束後仍未繳納拖欠稅款、欠稅金額百分之三和遲延利息,則構成滯納,當局將啟動稅務執行程序。委員會關注有關通知的方式,政府表示現行做法是透過單掛信和手機短信通知納稅人,並在法案通過後允許使用電子通知。

黃顯輝稱,一般法律規定,若納稅人對於稅務行政程序的決定有異議,可先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聲明異議,不服可進一步向上級機關(司長或特首)提出訴願,再不滿可向司法部門上訴。但對於特別稅種有規定,納稅人需向複評委員會提異議,當事人不服,只能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因為按“行政法”,複評委員會的決定屬於確定決定。有委員提議,參考一般規定,對複評委員會決定可向司長或特首提出訴願,但政府決定維持原建議。

法案並建議,司法上訴期限為必要訴願通知日後三十日內(原為兩個月),與一般行政程序的期限一致。政府監察部門在查核納稅人帳簿時,需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納稅人。稅款繳納期限為稅務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未訂明,則為結算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此外,法案工作文本建議司法上訴的期間不可延期,即使納税人居於或身處澳門以外地方,即排除了行政程序法對利害關係人給予延期的一般制度。


來源 : 澳門日報

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