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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規定

時間:2023-08-28 來源:2021年9月26日澳門日報 (第A11版: 澳聞) 分享:

現實中,有人可能會因某些原因而不能親身作出法律行為(例如出售單位、訂立合同等),而授權他人代為作出有關行為。今天將為大家簡介“授權”在法律上的一些規定。


何謂授權?

按照《民法典》規定,授權是指一個人自願將代理權授予他人的行為。授權後,被授權人就可以在獲授予權限範圍內,以授權人名義作出法律行為,而有關法律行為會對授權人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甲為A單位業主,甲授權乙與丙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乙丙雙方在簽訂合同後,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都會由甲承擔。


授權有沒有方式上的限制?

根據《民法典》規定,授權方式須為就被授權人應作的法律行為所要求方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例如: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所以有關不動產買賣的授權書亦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也就是說,如果被授權人所作的法律行為沒有法定方式要求,則有關授權原則上也沒有方式上的要求。


授權在甚麼情況下會終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授權人可以自由將授權廢止,即使其曾有相反協議或放棄廢止權亦然。不過,如果有關授權的作出亦是基於被授權人或第三人利益而作出時,則在未經上述利害關係人同意前,不得廢止授權,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此外,授權亦會因被授權人的放棄,或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關係終止而終止,但在後者情況下,授權人另有意思者除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二五一、二五五及二五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資料來源: 2021年9月26日澳門日報 (第A11版: 澳聞)

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1-09/26/content_1545877.htm